台北市立天母國中運動校隊設置要點
一、主旨:為推動多元健康學習,協助學生多元升學,故成立本校各項運動校隊。並藉由訂定本管理要點,有效協助各運動校隊訓練、招生、參與比賽等之運作,及人員、經費、器材、場地等之管控。本管理要點適用對象為天母國中各運動校隊。本管理要點權責單位為訓導處。
二、 組織及職掌
1. 設置體育委員會審議校隊相關事宜。體育委員會委員組成為校長、訓導主任、體育組長、生教組長、單項教練、體育老師代表(二員)。
2. 體育委員會審議本校各項運動校隊之訓練教練、訓練時間、入隊申請、入隊資格、校內外活動、校內外比賽、校內外訓練、經費運用、器材使用、場地使用等相關事宜。
三、 隊員管理
1. 入隊資格:以本校在籍學生為主,符合運動項目專長且有興趣之學生,經家長同意並於期限內依規定提出申請,經體育組召開體育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正式成為該專項運動隊員,並公布錄取名單。
2. 隊員於受訓期間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校規、行為不當、損害校譽、違反團體紀律、態度傲慢、不服教練或老師指導,缺曠課過多或不能全程參與訓練等情形,由教練或老師提出,經體育委員會議審議後,予以退隊處理。如因個人身體狀況等因素,提出退隊申請時,亦需經體育委員會同意。
3. 跨學區隊員招生辦法及員額,由體育組研擬,提報體育委員會議審議後報局。
四、 訓練管理
1. 教練遴聘:由訓導處提出適當人選,經體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若違反本校校隊教練行為準則經審查屬實者無異議解聘之。
2. 教練需於每學年開訓前一個月,提報校隊整年訓練計畫,經體育委員會議同意後進行訓練。訓練計畫如有修正亦同。
3. 訓練計畫應詳列訓練項目、訓練時間、預期成效、訓練器材、訓練地點、教練分工(教練二人以上)、經費預估等,必要時需配合體育委員會議列席說明。
4. 未列入訓練計畫之校外活動、校外比賽、校外訓練、比賽前集訓等,需事先提報訓導處核可後才可參加。
五、 後援會運作
1. 後援會由隊員家長組成,每學年開訓前,由體育組召開後援會會議,選舉後援會會長、副會長及相關工作幹部,並進行會務交接及會務討論。
2. 後援會會計、出納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3. 後援會委員、會長、副會長、會計、文書、出納等幹部及工作人員,為義務性質,不得支領薪資、加班費及誤餐費。
4. 後援會運作應接受學校督導,學校有輔導、糾正、解散之權責。
六、 經費
1. 所需經費依教育主管單位核撥預算執行,不足經費由後擾會募款支應。
2. 教練鐘點費按本校教師鐘點費,或經體育委員會審議後支領。
3. 並依接受學校之督導及規定辦理核銷。
4. 經費執行以教練鐘點費、器材費、車馬費、餐點費、參賽費用、演出費用為限,其他項目支出需後援會委員2/3同意,才可支用並依規定辦理及接受委員之督導。
七、 獎勵
1. 獎懲依「天母國中各項運動代表隊管理暨對外比賽獎懲辦法」辦理。
2. 隊員參加比賽表現優異者,依校隊獎勵辦法予以獎勵;訓練期間行為、態度、精神等方面表現優良者,由教練或老師提請學校於以獎勵。
八、 本設置要點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 實施細則於期初會議說明之 。
附件
臺北市立天母國中各項運動代表隊管理暨對外比賽獎懲辦法(95.12.20修正)
一、目的:
(一) 積極培養本校各運動代表隊人才,落實代表隊生活教育,提昇運動技術水準,參加各項運動競賽締造佳績,為本校爭光。
(二) 有關學生獎勵規定可以統一化,以符合公平性。
二、 辦法:
(一) 各代表隊得參加教育局、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所舉辦之各項競賽。參加人員則依規定資格,由各隊指導教練報名,由訓導處體育組審核後註冊。
(二) 各代表隊為增加比賽經驗,由教練提出,校長核准後得選擇參加社會團體所舉辦之各項競賽。
三、 運動代表隊隊員生活及行為規範:
(一) 凡本校學生均有被選為代表隊隊員之資格。
(二) 凡被選為代表隊隊員不得無故缺席代表隊之訓練活動及比賽。
(三) 代表隊在校外參加比賽應以校譽為重,一切行為遵行團體紀律。
(四) 代表隊隊員於上課期間應依學校規定穿著到校,如有參加比賽期間,遇特殊需要時可由學校規定認定。
(五) 代表隊隊員如有態度傲慢不服從教練指導情節重大者,得隨時取消其代表隊資格。
(六) 因運動傷害(經公立醫院証明者),使身體健康狀況無法勝任者,可提出申請退出代表隊。
(七) 學生因適應不良經教練審核後,可向體育組提出申請退出代表隊。
(註:離開泳隊即刻將個人泳依等一切私人物品帶走,泳隊不負保管責任,日後不得要求找尋。)
四、 獎懲:
(一) 臺灣區或全國
| 個人 | 團體 |
第一名(特優) | 大功貳次 | 大功貳次 |
第二名(優等) | 大功乙次 | 大功乙次 |
第三名(優良) | 小功貳次 | 小功貳次 |
第四名(佳作) | 小功乙次 | 小功乙次 |
第五名以下依大會錄取名次均小功乙次 |
(二) 臺北市
| 個人 | 團體 |
第一名(特優) | 大功乙次 | 小功貳次 |
第二名(優等) | 小功貳次 | 小功乙次 |
第三名(優良) | 小功乙次 | 小功乙次 |
第四名(佳作) | 嘉獎貳次 | 嘉獎貳次 |
第五名以下依大會錄取名次均嘉獎乙次 |
(三) 臺北市北區
| 個人 | 團體 |
第一名(特優) | 小功乙次 | 小功乙次 |
第二名(優等) | 嘉獎貳次 | 嘉獎貳次 |
第三名(優良) | 嘉獎貳次 | 嘉獎貳次 |
第四名至第六名 (佳作或入選) | 嘉獎乙次 | 嘉獎乙次 |
(四) 民間機構主辦
| 全國 | 北市 |
第一名至第三名 | 嘉獎貳次 | 嘉獎乙次 |
第四名至第六名 | 嘉獎乙次 |
|
備註:單次比賽若有多項獲獎者,單項敘獎大功以上者,最多累積敘獎不得超過三次大功;單項敘獎小功、嘉獎者,最多累積敘獎不得超過一次大功,唯以德行成績加分不超過21分為原則。
五、 社團暨運動代表隊管理:
(一) 在訓練期間未經准假每學期無故缺席者由教練提出,報請學務處按下列情形處分或輔導轉學:
1. 無故缺席練習達三次者,經確認無誤後予以口頭告誡並通知家長。
2. 無故缺席練習達四次者,經確認無誤後,記警告乙次,並通知家長。
3. 無故缺席練習達十次者,經確認無誤後,記小過乙次,並通知家長。
4. 無故缺席練習達十一次(含)以上者,經確認無誤後,記小過貳次,並通知家長。
5. 無故缺席練習達總練習時數五分之一者,經確認為無故缺席者,得經教練提芔後,予以退出運動代表之處分。
(二) 代表學校參加任何賽會期間於校外行為不檢者依『臺北市立天母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
(三) 代表學校參加任何賽會期間於校外觸犯『臺北市立天母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或在校內違反校規,輔導後未改善,屢勸不聽者,經知會代表隊教練後,執行禁止代表本校參加校外競賽最高一年(專案者則須提報體育委員會審查,經同意參賽後得加重處分)。
六、 本辦法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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