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天母國中運動校隊設置要點


 


一、主旨:為推動多元健康學習,協助學生多元升學,故成立本校各項運動校隊。並藉由訂定本管理要點,有效協助各運動校隊訓練、招生、參與比賽等之運作,及人員、經費、器材、場地等之管控。本管理要點適用對象為天母國中各運動校隊。本管理要點權責單位為訓導處。


 


二、  組織及職掌


 


1.            設置體育委員會審議校隊相關事宜。體育委員會委員組成為校長、訓導主任、體育組長、生教組長、單項教練、體育老師代表(二員)。


2.            體育委員會審議本校各項運動校隊之訓練教練、訓練時間、入隊申請、入隊資格、校內外活動、校內外比賽、校內外訓練、經費運用、器材使用、場地使用等相關事宜。


 


三、  隊員管理


 


1.       入隊資格:以本校在籍學生為主,符合運動項目專長且有興趣之學生,經家長同意並於期限內依規定提出申請,經體育組召開體育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正式成為該專項運動隊員,並公布錄取名單。


 


2.       隊員於受訓期間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校規、行為不當、損害校譽、違反團體紀律、態度傲慢、不服教練或老師指導,缺曠課過多或不能全程參與訓練等情形,由教練或老師提出,經體育委員會議審議後,予以退隊處理。如因個人身體狀況等因素,提出退隊申請時,亦需經體育委員會同意。


 


3.       跨學區隊員招生辦法及員額,由體育組研擬,提報體育委員會議審議後報局。


 


四、  訓練管理


 


1.       教練遴聘:由訓導處提出適當人選,經體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若違反本校校隊教練行為準則經審查屬實者無異議解聘之。


 


2.       教練需於每學年開訓前一個月,提報校隊整年訓練計畫,經體育委員會議同意後進行訓練。訓練計畫如有修正亦同。


 


3.       訓練計畫應詳列訓練項目、訓練時間、預期成效、訓練器材、訓練地點、教練分工(教練二人以上)、經費預估等,必要時需配合體育委員會議列席說明。


 


4.       未列入訓練計畫之校外活動、校外比賽、校外訓練、比賽前集訓等,需事先提報訓導處核可後才可參加。


 


五、  後援會運作


 


1.  後援會由隊員家長組成,每學年開訓前,由體育組召開後援會會議,選舉後援會會長、副會長及相關工作幹部,並進行會務交接及會務討論。


2.   後援會會計、出納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3.   後援會委員、會長、副會長、會計、文書、出納等幹部及工作人員,為義務性質,不得支領薪資、加班費及誤餐費。


4.   後援會運作應接受學校督導,學校有輔導、糾正、解散之權責。


 


六、   經費


 


1.       所需經費依教育主管單位核撥預算執行,不足經費由後擾會募款支應。


2.       教練鐘點費按本校教師鐘點費,或經體育委員會審議後支領。


3.       並依接受學校之督導及規定辦理核銷。


4.       經費執行以教練鐘點費、器材費、車馬費、餐點費、參賽費用、演出費用為限,其他項目支出需後援會委員2/3同意,才可支用並依規定辦理及接受委員之督導。


 


七、  獎勵


 


1.       獎懲依「天母國中各項運動代表隊管理暨對外比賽獎懲辦法」辦理。


2.       隊員參加比賽表現優異者,依校隊獎勵辦法予以獎勵;訓練期間行為、態度、精神等方面表現優良者,由教練或老師提請學校於以獎勵。


 


八、   本設置要點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 實施細則於期初會議說明之 。 


 


 


 


 


 


  附件


     臺北市立天母國中各項運動代表隊管理暨對外比賽獎懲辦法95.12.20修正)


 


一、目的:


 


(一)        積極培養本校各運動代表隊人才,落實代表隊生活教育,提昇運動技術水準,參加各項運動競賽締造佳績,為本校爭光。


 


(二)        有關學生獎勵規定可以統一化,以符合公平性。


 


二、   辦法:


 


(一)     各代表隊得參加教育局、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所舉辦之各項競賽。參加人員則依規定資格,由各隊指導教練報名,由訓導處體育組審核後註冊。


 


(二)     各代表隊為增加比賽經驗,由教練提出,校長核准後得選擇參加社會團體所舉辦之各項競賽。




三、    運動代表隊隊員生活及行為規範:


 


(一)        凡本校學生均有被選為代表隊隊員之資格。


(二)        凡被選為代表隊隊員不得無故缺席代表隊之訓練活動及比賽。


(三)        代表隊在校外參加比賽應以校譽為重,一切行為遵行團體紀律。


(四)        代表隊隊員於上課期間應依學校規定穿著到校,如有參加比賽期間,遇特殊需要時可由學校規定認定。


(五)        代表隊隊員如有態度傲慢不服從教練指導情節重大者,得隨時取消其代表隊資格。


(六)        因運動傷害(經公立醫院証明者),使身體健康狀況無法勝任者,可提出申請退出代表隊。


(七)        學生因適應不良經教練審核後,可向體育組提出申請退出代表隊。
(註:離開泳隊即刻將個人泳依等一切私人物品帶走,泳隊不負保管責任,日後不得要求找尋。)


 


四、   獎懲:


(一)        臺灣區或全國



























 



個人



團體



第一名(特優)



大功貳次



大功貳次



第二名(優等)



大功乙次



大功乙次



第三名(優良)



小功貳次



小功貳次



第四名(佳作)



小功乙次



小功乙次



第五名以下依大會錄取名次均小功乙次



(二)        臺北市


 


 


 



























 



個人



團體



第一名(特優)



大功乙次



小功貳次



第二名(優等)



小功貳次



小功乙次



第三名(優良)



小功乙次



小功乙次



第四名(佳作)



嘉獎貳次



嘉獎貳次



第五名以下依大會錄取名次均嘉獎乙次



(三)        臺北市北區

























 



個人



團體



第一名(特優)



小功乙次



小功乙次



第二名(優等)



嘉獎貳次



嘉獎貳次



第三名(優良)



嘉獎貳次



嘉獎貳次



第四名至第六名


(佳作或入選)



嘉獎乙次



嘉獎乙次



(四)        民間機構主辦

















 



全國



北市



第一名至第三名



嘉獎貳次



嘉獎乙次



第四名至第六名



嘉獎乙次



 



 


備註:單次比賽若有多項獲獎者,單項敘獎大功以上者,最多累積敘獎不得超過三次大功;單項敘獎小功、嘉獎者,最多累積敘獎不得超過一次大功,唯以德行成績加分不超過21分為原則。


 


五、  社團暨運動代表隊管理:


 


(一)        在訓練期間未經准假每學期無故缺席者由教練提出,報請學務處按下列情形處分或輔導轉學:


 


1.  無故缺席練習達三次者,經確認無誤後予以口頭告誡並通知家長。


2.  無故缺席練習達四次者,經確認無誤後,記警告乙次,並通知家長。


3.  無故缺席練習達十次者,經確認無誤後,記小過乙次,並通知家長。


4. 無故缺席練習達十一次(含)以上者,經確認無誤後,記小過貳次,並通知家長。


5. 無故缺席練習達總練習時數五分之一者,經確認為無故缺席者,得經教練提芔後,予以退出運動代表之處分。


 


(二)        代表學校參加任何賽會期間於校外行為不檢者依『臺北市立天母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


 


(三)        代表學校參加任何賽會期間於校外觸犯『臺北市立天母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或在校內違反校規,輔導後未改善,屢勸不聽者,經知會代表隊教練後,執行禁止代表本校參加校外競賽最高一年(專案者則須提報體育委員會審查,經同意參賽後得加重處分)。


 


六、 本辦法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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